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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拉特后旗新造幼林抚育管理和管护办法》的通知       ★★★ 【字体:
关于印发《乌拉特后旗新造幼林抚育管理和管护办法》的通知
作者:朱峰    文章来源:信息办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4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单位:
现将《乌拉特后旗新造幼林抚育管理和管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附:乌拉特后旗新造幼林抚育管理和管护办法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主题词:林业  幼林管护   办法  通知                 
抄送:旗各大班子办。                                
乌拉特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6日印发
乌拉特后旗新造幼林抚育管理和管护办法

    第一条  为搞好全旗新造幼林抚育管理和管护工作,加强新造幼林保护和管理,完善林木管护措施,确保栽活管好,解决“重栽轻管”的问题,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旗道路、村屯、工业园区、沙坑和山地五大绿化属于政府公益性绿化工程。本办法所称新造幼林是指该五大绿化工程所植的人工林。其他项目区所造新造幼林抚育管理由项目单位负责。
    第三条  新造幼林抚育管理和管护坚持 “谁种谁拥有,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
    旗人民政府是全旗新造幼林抚育管理和管护工作的主管部门,林业局负责全旗新造幼林抚育管理和管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各苏木镇人民政府、项目实施单位是全旗新造幼林抚育管理和管护工作的具体责任单位。
    第四条  新造幼林抚育管理内容主要有:浇水、扶苗、踩实、打围堰、除草、绑扎、涂白、修枝、病虫害防治、鼠兔害预防与控制。管护内容主要有:安排专职护林员禁牧管护、防火、防止喷农药等人为破坏和其它毁林行为发生。
    第五条  今年实施的五大绿化工程及其他项目农田林网等新造幼林,根据旗政府土地征用、占用和租赁等协议规定,按确定的权属由林业部门依法核发林权证。
    第六条  政府公益性绿化工程所造林木,归国家、集体或个人所有;工矿企业营造的林木,归企业所有;农民、居民和个人土地上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第七条  新造林当年的抚育管理工作坚持“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即政府公益性绿化工程和其他项目区绿化工程当年的抚育管理工作由造林承包单位负责,二年后移交林权所有人管理;新造林管护工作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苏木镇负责本区域内的新造幼林管护工作。
    第八条 新造幼林抚育管理和管护工作要坚持适时浇水、合理除草、严防病虫、幼林绑扎、坚决禁牧等基本措施到位。
    第九条  负责新造幼林抚育管理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给林木浇水、除草、修枝和防治病虫鼠兔害,每年乔木浇水不少于10次,除草3次;灌木不少于5次,除草2次,保证林木正常生长,绑扎率100%,啃食率低于5‰,成活率和保存率不低于85%。
    第十条  负责新造幼林管护的单位要安排专职护林员,实行护林责任制,严格执行禁牧政策,牲畜舍饲圈养,禁止放牧。严禁行道树拴牲畜、林地倒垃圾、喷农药等人为、牲畜等毁林行为发生。同时刷写禁牧标语,设立宣传牌,加强禁牧宣传。
    第十一条  林权所有人必须加强对新造幼林抚育管理和管护,增强生态意识,服从部门整体安排,不得单独采伐或更新,需要整体采伐或更新的,经林业部门批准后方可采伐。
    第十二条  属于政府公益性绿化工程,旗财政部门每年安排新造幼林抚育管理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抚育管理面积、难易程度和工作成效,分批拨付实施单位。属于其他工程项目区绿化的,由项目单位安排抚育管护经费,用于新造幼林抚育管理和管护支出。
    第十三条  新造幼林抚育管理和管护工作纳入各苏木镇、旗直有关单位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主要内容,每年实行严格考核和奖惩。
    第十四条  年底由旗政府对负责新造幼林抚育管理和管护的单位进行检查验收,重点检查新造幼林成活率、保存率、防治率、绑扎率、林木啃食率和管护责任落实等指标。
    第十五条  对管护工作完成比较出色的单位或个人,将在每年政府召开的林业工作会议上给予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新造幼林抚育管理和管护工作领导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造成责任区内成活率低于标准或林木被破坏的,要给予单位和个人全旗通报,减少或停拨工程建设资金和抚育管护经费,并根据有关规定处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及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牧放牲畜,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损坏的,根据《乌拉特后旗禁牧护林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和处罚。
    第十八条  各苏木镇、责任单位每月对本辖区的新造幼林抚育管理和管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定期报告旗委、政府“两办”和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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