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草产业高质量发展,不断做大做强草产业链,保障乳肉绒产业绿色发展,推动我旗饲草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关于印发羊草、饲用燕麦种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内农牧饲发〔2024〕68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推动饲用燕麦草种植,计划实施饲用燕麦草田5000亩,支持饲用燕麦种植规模化生产,逐步实现优质饲草就地就近供应,保障草食家畜规模养殖需求。
二、补贴对象和标准
对开展饲用燕麦人工种植的饲草种植专业合作社、饲草种植大户、饲草生产加工企业和规模养殖场(企业)给予补贴相对集中连片标准化种植200亩(自治区方案300亩,我旗根据地方实际适当调整集中连片种植面积)以上的饲用燕麦草田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100元/亩,其中自治区财政补贴70%,旗财政配套30%。饲用燕麦草田建设项目,采用先建后补的方式实施。项目验收合格,公示期满无异议,再拨付补贴资金。
三、补贴操作程序
(一)申请。符合补贴对象的建设主体自愿向我旗农牧部门提出申请,填报《饲用燕麦草种植补贴申请表》,并提供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证明、勘验面积“四至”证明、与养殖企业(场、户)签订的饲用燕麦购销意向合同(养殖企业(场)自种不需要提供)等。享受历年国家和自治区饲草项目建设的单位,没有完成建设任务或未通过验收的,取消申请资格。
(二)立项。旗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和实地核验工作,并将审核意见报盟市农牧部门审批。
(三)验收。旗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建设主体进行核查验收,盟市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监督抽查。验收标准:“四至”种植面积,产量须达到400公斤/亩以上,饲用燕麦草购销意向合同。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主体申请验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春播饲用燕麦草在7月中下旬、夏播饲用燕麦草(包括麦后复种)在10月中下旬完成验收工作。
(四)公示。验收结束后,我旗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兑付补贴资金。
(五)兑付。旗农牧部门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按照验收合格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和补贴发放对象清册,11月底前办理完成补贴兑付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农牧局建立工作台账,按月调度,抓紧抓实督查督办建设进展和工作落实情况。我旗负责建设任务和补贴对象审核,抓好建设任务落实落地落细,全程跟进项目建设。
(二)细化工作方案。我旗农牧部门结合本方案和当地实际,制定我旗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农牧局备案。实施方案上报时间11月29日。项目实施过程中,调整变更由项目实施主体提出,我旗农牧部门审批。承担任务我旗出现变更,需报自治区农牧厅备案。
(三)强化项目管理。申请人必须如实填报补贴面积,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建立个人和企业诚信记录,对骗取、挪用、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记入个人失信记录。
(四)抓好验收工作。我旗农牧部门要建立项目建设方案、申请、立项、验收、公示、兑付等相关资料台账档案存档备查。当年财政下达补贴资金要优先保障通过验收的上年度未兑付和本年度需滚动补贴的实施主体。上年度结余补贴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只能用于饲用燕麦种植补贴。
(五)强化技术服务。我旗要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推广部门和饲草种植企业的合作,积极开展技术培训和现场观摩,用好现有的优良饲用燕麦品种,饲用燕麦种收储机械装备水平,确保良种良法配套,农机农艺结合。
(六)加强宣传引导。鼓励种植主体与当地养殖场(户) 签订饲草购销合同,确保“种得出,销得出”。积极总结好经验好模式,加大对发展草产业意义作用的宣传,营造草产业发展的浓厚氛围,促进更多企业和农牧民参与饲用燕麦生产经营。
(七)加强绩效评价。我旗农牧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绩效目标任务如期实现。绩效评价报告和工作总结于12月5日前报送市农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