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信息】乌拉特后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 核验制度
第一条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责任主体是
旗农牧和科技局农牧业机械化服务中心,旗农机购机补贴领导小组进行监督核验结果。
第二条 核验对象为年度内申请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农牧业机械。
第三条 核验方式为资料形式审查和机具现场核验。资料形式审查是指旗农牧和科技局农牧业机械化服务中心、旗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对购机者提供的补贴申请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查。机具现场核验是旗农牧和科技局农牧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对补贴机具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第四条 核验内容为购机者身份的真实性、购机者申请资料的合规性、补贴机具的真实性、购机行为的真实性等。
第五条 核验流程:
1.资料形式审查,对购机者二代身份证(购机者为组织的,需营业执照)、购机发票、“社会保险卡”卡号或银行账户进行形式审查,信息一致。
2.机具现场核验,将补贴机具铭牌信息、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号(不配备发动机的不需要)与发票信息、主要配置参数进行现场比对核验,必须一致。
第六条 自走式动力机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对牌证管理机具,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对合作社购置多台机具进行实地核验;对自走式青饲料收获机进行实地核验;对非动力机具补贴资金在5000元以上的进行现场实物核验,核验比例要达到10%;个体农牧民享受补贴额超过40万元以上的和生产经营组织享受补贴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必须要进行实物核实;对非动力机具补贴资金在5000元以下的进行抽查或者电话抽查。
第七条,在机具核查过程中,如出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向旗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处理好相关事宜,同时收集好佐证资料。
第八条 其他要求:
1.现场核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验人员需对核验内容进行详细记录,购机者对核验结果签字并按手印。
2.现场核验需对购机者、补贴机具进行“人机合照”拍照存档。
3.核验发现机具主要配置参数有疑问的,可要求产销企业提供书面说明。
4.购机者不配合开展现场核验机具的,不予兑付补贴资金。
附件:内蒙古农机购置补贴重点机具核实登记表
附件:
内蒙古农机购置补贴重点机具核实登记表
核查单位:
核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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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机者姓名(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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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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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机具型号及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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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购机台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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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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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出厂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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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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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见机见人、张贴机具铭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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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机提货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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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机供货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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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机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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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机总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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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享受补贴(万元) |
中央财政 |
内蒙古财政 |
盟市财政 |
旗县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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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问题及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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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农机主管部门服务态度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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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企业存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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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机具质量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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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机者本人或家庭成员、组织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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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成员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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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调查时同一户购买同型号机具可填写同一张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