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后旗永清矿业开发有限公司“3·25”一般冒顶片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乌拉特后旗永清矿业开发有限公司“3·25”一般冒顶片帮生产安全事故
调查报告
乌拉特后旗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年6月12日
目 录
乌拉特后旗永清矿业开发有限公司“3·25”
一般冒顶片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3月25日13时许,内蒙古乌拉特后旗永清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在井下探矿过程中发生一起冒顶片帮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自治区领导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自治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大督查第十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相关领导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指导。3月25日,巴彦淖尔市安委会对本起事故进行挂牌督办。
乌拉特后旗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组织成立由旗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总工会、人社局派员参加的乌拉特后旗永清矿业开发有限公司“3·25”一般冒顶片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了旗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聘请地质、采矿行业领域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问询谈话、检测鉴定和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发生原因及相关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外包管理失控、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作业人员违章造成的冒顶片帮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永清矿业成立于2004年3月1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57678698876,法定代表人:黄国兴,企业经营范围:铅、锌矿采矿、选矿及其产品的销售;有色矿产品贸易;矿产品(危险品除外)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向登记机关开展经营活动)。采矿许可证证号:XC1500002011043220110936;开采深度:1810米至1700米;有效期限:2025年12月21日至2027年12月20日。
企业共有5人,1名总经理,3名值班值守人员,1名地质工程师。
涞源宏山成立于2021年9月1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0MA7B1HAC30,法定代表人:王红相,经营范围:地质勘查技术服务,能源矿产地质勘查;工程测量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涞源宏山在永清矿业勘查项目共有4名作业人员,均为临时聘用人员。
2022年6月,包头市聚丰地质勘查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永清矿业那仁宝力格铅锌矿勘探实施方案[]。2024年3月18日,永清矿业向乌拉特后旗自然资源局提交报告,申请协议出让采矿权深部探矿权[]。因该矿权审批属于市自然资源局审批权限,2024年11月6日,市自然资源局与永清矿业签订了《探矿权出让合同》[],市自然资源局将永清矿业那仁宝力格铅锌矿上部及深部普查探矿权以协议出让的方式出让给永清矿业,有效期自2024年11月6日至2029年11月5日。
2024年11月,永清矿业向旗自然资源局提交了勘查项目开工报告,报告中实施项目勘查的单位为包头市聚丰地质勘查有限公司。
2026年2月27日,永清矿业与涞源宏山签订了《坑内钻钻探合同》,双方均未向属地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告知合同签订情况。涞源宏山于3月3日搬运设备入井,3月7日开始探矿钻孔作业。
]包头市聚丰地质勘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3695916524F;法定代表人:董占林。经营范围:地质勘查咨询服务;土地整理项目施工;地质灾害治理施工。
[]《内蒙古乌拉特后旗永清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那仁宝力格铅锌矿勘探实施方案》,探矿权人:永清矿业,编写单位:内蒙古聚丰地质勘查有限公司,提交时间:2022年6月。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3.采矿权人在矿区范围深部、上部开展勘查工作,无须办理探矿权新立登记。
[]《探矿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T150002024005),勘查项目名称:内蒙古乌拉特后旗永清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那仁宝力格铅锌矿上部及深部普查,勘查矿种:铅矿、锌矿,勘查程度:普查,面积:0.2771平方公里,出让方式:协议出让,出让年限:5年,有效期2024年11月6日至2029年11月5日。
4.永清矿业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2022年9月6日,《内蒙古乌拉特后旗永清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那仁宝力格铅锌矿3万t/a地采采矿工程安全设施设计(补充完善版本)》通过巴彦淖尔市应急管理局审查备案,整改期自2022年9月6日至2023年9月5日[],由于市场因素及企业人员更换等原因,永清矿业在批复整改期内多次停建,后经企业申请,市、旗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隐患整改期延期至2025年6月28日。2025年4月21日,因不符合产业政策[],永清矿业申请长期停止建设,并向旗应急管理局报送停建施工方案。2025年6月4日,旗应急管理局下发停建通知。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永清矿业安全管理情况
永清矿业于2024年11月、2025年1月在勘查项目开始时向旗自然资源局提交开工报告。项目勘查期间未填报年度开采范围核查报告。
永清矿业申请停止建设时,制定了停止建设期间工作方案,停建期间保留通风、排水,设立了值班值守组,负责矿山安全、财产保护、地面巡逻、设备设施保养维护、井下排水,制定了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巷道冒顶片帮事故处置方案。
2.涞源宏山安全管理情况
[]内蒙古永清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那仁宝力格铅锌矿3万吨/年地采矿工程《安全设施设计(补充完善版本)审查意见表》,隐患整改期12个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第二节 逐步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1.提高最低开采规模 除煤层气、富铁、金、地热、矿泉水外原则上不再新建小型及以下矿山。
涞源宏山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涉事勘查项目未编制施工方案,项目共有4名作业人员,企业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现场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三)行业监管部门监管情况
1.旗自然资源局。2026年2月2日,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前往永清矿业实地查看,企业处于停产状态。2026年2月26日,按照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旗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再次到该矿山实地查看,填写了《非煤矿山行业管理摸排任务分解表(自然资源部门)》,检查事项包括企业年度开采范围核查报告、开采设计批复及现场开采记录等,检查表中填写企业资料完整、可追溯,检查未发现企业存在问题。
2.旗应急管理局。2025年4月、9月按照工作计划分别开展两次社会化服务,均由内蒙古永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专家参与现场检查,检查问题全部完成整改。
2025年9月29日,旗应急管理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期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派工作人员前往永清矿业进行停产停建矿山巡查,该企业处于停建状态。2025年12月30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停产停建矿山非法违法违规生产作业专项整治的通知》,工作人员再次前往永清矿业开展停产停建矿山巡查,该企业处于停建状态。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3月3日,涞源宏山在1753米中段启动勘查作业,作业现场有4名作业人员。由永清矿业地质工程师刘伟确定勘查项目钻孔的位置以及计划深度,涞源宏山负责人王红相通过电话安排具体的钻孔作业的实施。现场作业的4名工作人员安装钻机等设备并开展钻孔作业,作业现场未设置负责人与安全管理人员。作业期间,4名作业人员在第一个工作面完成两个钻孔,深度分别为127.5米和97.5米。
2026年3月25日上午7时左右,刘伟到现场检查前两个钻孔的状况,检查完毕后确定了下一个工作面及钻孔方位,刘伟未向作业人员告知现场存在的隐患。4名作业人员李建文、胡庭刚、李向东、杨中林在1753米中段东翼沿脉平巷拆卸、搬运钻机,准备将钻机安装到下一个钻孔位置的工作面进行作业。中午用餐期间,李建文、胡庭刚、李向东前往盲斜井转弯处休息就餐,杨中林未同行,独自留在第二个工作面的钻机处休息。约13时,就餐的3人返回作业现场,发现杨中林倒在钻机液压泵站一侧,有大小不同的片帮石头压在杨中林身上及周边。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地探矿平巷宽2.6m,高2m,平巷内一侧安装了钻机,另一侧停放钻机液压泵站,在钻机液压泵站一侧有冒顶片帮落下的大小不一的岩石,现场勘察有长800mm×宽600mm×厚200mm和长700mm×宽500mm×厚450mm等数块片帮岩石,巷道片帮处可见平整光滑的岩层片理面,钻探巷道为无支护裸巷,岩石节理裂隙发育,钻机前方存放了电缆。杨中林被救时,其身体位于场地狭窄的钻机液压泵站一侧,事故现场无血迹。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姓名:杨中林,汉族,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53岁,户籍地:辽宁省北票市西官营镇韩杖子村集体营组4-389号,身份证号:21131919730227361X。
2.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情况
2026年3月25日13时30分左右,永清矿业总经理黄国兴接到涞源宏山负责人王红相的电话,被告知井下有工人受伤。15时20分左右,黄国兴接到永清矿业司机王明录电话,被告知受伤人员已死亡。21时40分,永清矿业总经理黄国兴向旗应急局值班室报告,企业发生一起事故,导致1人死亡。企业存在事故迟报情节。
21时58分,旗应急管理局通过应急值班系统将事故信息上报至市应急管理局,同时上报旗委、旗政府。旗公安局、旗应急管理局、旗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旗人民政府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二)事故现场响应处置情况
发现杨中林被落石砸压后,李建文、胡庭刚、李向东三人迅速移除了压在杨中林身上的石头,三人合力将受伤的杨中林抬至铲斗内,由胡庭刚驾驶铲车将杨中林运送至矿斗处,接着启动绞车将载有受伤人员的矿斗运送至地面。13时30分左右,胡庭刚拨打微信电话通知涞源宏山负责人王红相,报告井下人员受伤情况,同时,王红相给永清矿业总经理黄国兴打电话,告知井下有工人受伤。黄国兴接到电话后立刻安排司机王明录到井口接应受伤人员,并要求其拨打120急救电话。因路途遥较远,王明录和120急救车约定在获青线出口交接伤员,15时许,王明录驾车行至获青线出口处(约85公里山路)与120急救车相遇,120急救车随车医生对受伤人员进行抢救。15时20分左右,随车医生宣布受伤人员死亡。21时40分,黄国兴将事故情况上报至旗应急管理局,事故上报时间超过规定时间,属于迟报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井下钻探平巷岩石不稳、节理裂隙发育且应力集中,作业单位在危险位置安装钻机,作业人员作业前未撬落边帮失稳的岩石,杨中林擅自进入危险区域休息,被片帮矿岩砸压受伤,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相关鉴定情况
2026年3月28日,乌拉特后旗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委托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对杨中林死亡原因及病理组织学检验进行鉴定。2026年4月17日,金桥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结论为:死者系重物冲压所致胸腹闭合性损伤,胸肋骨折、脾破裂大出血死亡。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1.永清矿业
(1)违规开展勘查作业。违规将勘查项目发包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涞源宏山[]。2026年度勘查项目开始作业时未向相关部门报告[]。作业前仅向涞源宏山提供了勘查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2014 修正)第十八条: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情况。
未进行技术交底,未提供相关的施工设计等资料[]。未编制年度开采范围核查报告[]。
(2)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与涞源宏山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职责[]。未将涞源宏山承包的勘查项目纳入本单位统一安全管理,未督促勘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等工作,未对外包工程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3)停建期间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停建期间安全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未严格执行值班值守制度,作为保留通风排水的长期停产矿山,现场没有配备至少1名“五职”矿长及必要安全管理人员[]。
2.涞源宏山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安监总局第62号令)第十三条: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3号)第七条:采矿权人须填报是否编制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开采范围合规性等信息,是年度核查的法定填报义务。第九条:矿业权人应于每年3 月 31 日前填报上一年度勘查开采信息,确立年度核查的时间节点。第十八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业权人信息进行核查,包括开采范围是否越界、储量数据是否真实,明确核查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安监总局第62号令)第十一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病防护等管理,并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停产停建矿山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临时停产停建和保留井下通风、排水的长期停产停建地下矿山,须落实以下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四)现场必须配备至少1名“五职”矿长及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通风、安全检查、电工、水泵工、瓦斯检查工等作业人员,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违法从事钻探工程施工。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就违法进行钻探工程施工[]。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没有安全生产投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2)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勘查项目未设置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未制定施工方案,作业前没有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未落实敲帮问顶、清除浮石等安全措施[]。施工作业没有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
(二)行业监管部门
1.旗自然资源局
作为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对永清矿业落实主体责任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发现永清矿业将勘查项目承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安监总局第35号令)第七条:从事钻探工程、坑探工程施工的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安监总局第35号令)第九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二)岗位作业安全规程和工种操作规程;(三)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五)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制度;(六)安全投入保障制度;(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八)事故信息报告、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九)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备使用制度;(十)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十一)其他必须建立的安全生产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安监总局第62号令)第二十一条: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根据承揽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依法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AQ 2004-2005《地质勘探安全规程》10.10.2 a:坑道钻探施工应编制施工设计,施工前应进行场地安全检查和钻室支护(含敲帮问顶、清除浮石)。
位、勘查项目以包代管的问题。对永清矿业的检查中,未发现其擅自更换勘查单位的行为,对永清矿业勘查项目的监管不严不实。
2.旗应急管理局
作为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部门,未有效掌握永清矿业停建期间的动态,未及时发现永清矿业将勘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涞源宏山的情况。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杨中林,男,涞源宏山钻工,擅自进入危险区域休息,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2.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
(1)王红相,男,涞源宏山主要负责人,企业不具备资质违规开展勘查作业,作业现场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公安机关已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
(2)黄国兴,男,永清矿业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将勘查项目承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勘查项目开工前未向相关部门报告,勘查项目以包代管,未落实停建矿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超过规定时间上报事故,未有效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公安机关已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
3.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刘伟,男,永清矿业地质工程师,未确认施工位置的安全状态,未确认架设钻机位置的安全性,未及时发现边帮岩石结构失稳,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建议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有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永清矿业。作为涉事勘查项目的主体责任单位[],违规将勘查项目发包给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涞源宏山,未落实项目技术交底等工作,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落实主体责任,勘查项目以包代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给予行政处罚。
2.涞源宏山。作为涉事勘查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的责任单位,违规承包项目,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勘探作业。安全管理缺位,作业现场未配备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未制定施工作业方案及相关安全防范措施,未确认施工位置安全状态。未对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专项安全方案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安监总局第62号令)第三条: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给予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建议旗自然资源局、旗矿山安全监管局分别向旗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现场管控
永清矿业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规范勘查项目及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切实筑牢安全生产源头防线。企业要严把项目发包准入关,严禁将勘查、建设等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坚决杜绝非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问题,依法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作业标准、隐患治理、应急处置等事项,将所有外包施工队伍纳入企业统一安全管理体系。强化外包作业全流程监管,严格开展承包单位资质审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及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对关键环节、危险作业实施全程监督,切实提升外包施工安全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防范外包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紧盯监管职责,强化协同监管
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强化协同监管,全面堵塞安全监管漏洞。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牵头建立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协调机制,完善会商研判、联合执法、信息通报制度,强化地质勘查与矿山开发全过程监管,严把勘探、开采准入关口,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持勘证采矿等违法行为。健全地质勘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勘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督促企业落实勘查作业安全保障措施,推动行业监管与安全监管衔接,从源头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应急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矿山安全监管职责,严格执行停产停建矿山安全管理规定,督促企业落实停产停建方案、隐患排查等措施,严查以包代管、违规作业等行为。各部门密切协同、信息共享、联合督查,形成安全监管、应急处置一体化工作格局,坚决防范化解矿山重大安全风险。
(三)压实属地责任,强化统筹治理
旗政府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全面强化矿山安全生产统筹领导与系统治理。健全矿山安全专题部署、联合督查、隐患整改、跟踪问效闭环管理机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协同监管缺位、源头管控不严等问题强化协同监管。统筹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公安、电力等部门联动,对停产停建矿山落实限电、停供民爆物品、联合巡查盯守等措施,严防昼停夜开、明停暗开。持续加大安全投入保障力度,完善矿山监测监控、电子封条等基础建设,健全事故应急处置、救援联动、善后保障机制,全面提升全链条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坚决守住安全生产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