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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诚信】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网络平台“划线价”标价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发布日期:2025-04-07 11:07 字体: 访问量:207 分享到: 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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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旗各网络平台经营商户:

 近期,我局收到多起关于网络平台商户划线价(原价)虚标、虚假优惠等问题的投诉举报。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网络平台划线价标价行为提醒如下:

一、严格依法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行为‌“划线价须有真实依据。商品、服务标注的原价应为同一经营场所、同一交易条件下,近期有真实成交记录的最低价格。不得通过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扣等方式诱导交易,划线价没有真实成交记录应依法认定为价格欺诈行为。

二、自查整改要求。请各商户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线上平台标注的划线价信息进行全面清理规范。自本告诫书发布之日15日内完成整改,未整改被投诉举报将依法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三、法律责任

(一)划线价违法行为涉及的法律法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2.‌《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经营者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3.‌《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

(二)消费者维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行政处罚标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来源:乌拉特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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