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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后旗水利局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发布日期:2025-12-12 15:35 字体: 访问量:207 分享到: 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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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推进我旗水利行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水利行业领域信用监管,促进水利行业领域诚实守信,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将全旗水利行业综合监督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进行统一归集、公示,有效运用信用等级评定手段,建立健全红黑名单制度、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实行水利行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第三条水利行业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行政相对人的信用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水利行业领域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信用等级。
  第四条水利行业领域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一年内行政执法、取水许可管理、节约用水管理、水利工程、河道管理、水土保持审批、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相关监督、投诉举报、行政处罚和公众评价综合评定。
  第五条水利行业领域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级为信用良好;
  B级为信用较好;
  C级为信用一般;
  D级为信用较差。
  第六条对信用等级低、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或发生过严重违法违规等情况的监管对象,要增加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力度,实行动态监管。
  第七条水利行业领域综合监督根据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精神,对相关企业、个人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
  第八条对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相关企业、个人,对其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实行优先办理各类涉及水利行业领域相关事项等激励措施。
  第九条对信用等级评为B级的相关企业、个人,应在进行日常监管的同时,采取诚信约谈,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和业务辅导等服务工作,帮助其提升依法执业水平,提高信用等级。
  第十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C级的行政相对人相关企业个人,采取下列措施:
  (一)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检的重点对象。
  (二)加强对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分类培训和指导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D级的相关企业、个人,除采取上述第十条所列措施外,可实施以下措施,以引导行政相对人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遵从度:
  (一)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和监控。
  (二)建立工作约谈制度,对相关企业、个人进行约谈提醒,敦促其严格施工、诚信守法,并限期整改。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和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水利行业领域信用监管。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及时予以曝光,鼓励守信行为,对信用良好的相关企业、个人给予优惠和鼓励政策。
  第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审批告知、证明事项、容缺受理、主动公示、行业自律、信用修复等信用类型。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乌拉特后旗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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