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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有调整
发布日期:2023-05-08 12:24 字体: 访问量:207 分享到: 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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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记者从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了解到,我市住房公积金出台了缴存、提取、贷款三项新政,目前已印发,该中心正在依据政策调整内容对信息系统进行修改,待修改完成后市民可申请办理业务。

2023年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政策调整说明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92号)文件要求,为确保我市住房公积金运行政策合规,管理规范,防控有力,服务高效,现就部分归集、提取和贷款政策调整说明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归集方面

(一)新增《条例》规定之外的其他类型企业、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雇工人数10人及以上稳定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在职职工,参照《条例》规定的单位缴存方式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基数、月缴存额。

1、缴存比例:调整前为12%,调整后为10%;

2、缴存基数:调整前为3333元,调整后为6750元;

3、月缴存额:调整前为首次开户缴存5000元,第7个月开始按月缴存400元;调整后为按月缴存675元。

(三)新增企业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条件。

1、发生严重亏损或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企业;

2、经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金的;

3、上一年度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企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4、上一年度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40%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5、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方面

(一)职工为未成年子女(同户籍)购建房的,调整前: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账户公积金。

调整后:1、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3、无房缴存人租房自住的;4、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进行自住住房改造的;5、其他依法可以提取的。

以上5种提取情形,提取申请人包括缴存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二)租赁非保障性住房的,调整前:应当提供申请人及其配偶缴存地的无房证明。调整后:应当提供申请人及其配偶工作所在地的无房证明。

(三)新增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进行自住住房改造提取: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的,调整前:对冲上一年还款本息。调整后:可部分提取偿还本息。

(五)提取资料有效期规范:调整前:缴存人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提取的,增值税票开具日期一年内有效。调整后:提取申请的有效期限自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购房款发票日期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之日止,高层住宅不超过3年,多层住宅不超过2年;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申请的有效期限调整前:增值税票开具日期一年内有效。调整后: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之日起1年内有效;

购买存量交易自住住房的,提取申请的有效期限调整前:增值税票开具日期一年内有效。调整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1年内有效;

新增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进行自住住房改造提取的,提取申请的有效期为自住住房改造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之日起1年内。

(六)调整前:购房提取只能提取2次;一年内提取业务只能申请一次。调整后:缴存人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的,在提取申请的有效期限内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同一套住房购房提取只能申请一次;同一项提取申请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七)新增缴存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的父母因重大伤病等事件或遇到突发事件(如火灾等),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八)新增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九)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调整前:账户需要封存6个月;调整后:不需要封存6个月。

(十)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将提取资金划转至与提取申请人约定的缴存人本人银行账户。调整前:提取金额原则上以千元取整。调整后:提取金额原则上以百元取整。

(十一)调整“代办”材料。调整前为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调整后为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提取资金打入缴存人银行卡(一类账户)。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

(一)调整公积金贷款期限

调整前: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贷款期限为1年至30年;调整后: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二)新增所购房屋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的,不能办理抵押人变更。

(三)调整公积金贷款条件

调整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并重新缴存后,其住房公积金封存期可视同连续缴存期累计,满6个月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后:住房公积金账户属正常缴存状态的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发生停缴的,启封并补缴满6个月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四)调整借款人贷款次数

调整前:不得向购买第三套(次)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调整后: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家庭住房套数以实有住房套数认定,不考虑贷款信息。

(五)统一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标准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满足缴存职工的资金需求,拟将全市住房公积金双缴存职工贷款额度由原来的60万元提高至70万元;灵活就业人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临河30万元、其他旗县25万元,调整为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贷款额度30万元。

(六)调整借款人征信审核条件

调整前:单笔贷款48个月内不存在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调整后:单笔贷款48个月内不存在连续逾期6期及以上记录或累计不得超过24期逾期。

(七)调整贷款购房资料有效期限

调整前:贷款的申请有效期限自首付款支付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不超过两年;购买二手房未办理过户手续1年内;

调整后: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申请贷款的有效期限自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内蒙古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日期起,至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止,高层住宅不得超过3年,多层住宅不得超过2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申请有效期限自工程施工合同(协议)签订日、不动产权证书颁发日期、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日期中的任意一项起1年内;购买存量交易自住住房的,贷款申请的有效期限为交易过户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发票之日起,至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止1年内。

(八)调整还贷期间可变更事宜,包括还款账户变更、还款方式变更、贷款期限变更、借款人(抵押人)变更、担保变更、联系信息变更和其他变更。

(九)新增办理“商转公”贷款的条件、贷款额度以及办理所需要提供的手续。

(十)重新明确保证人标准

调整前:保证人必须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有代借款人偿还《借款合同》约定的全部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的能力、具有良好诚信记录的在岗职工;

调整后:保证人必须是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无公积金贷款及担保责任、征信报告无可能影响担保责任的各类金融机构贷款及担保、有代为借款申请人偿还借款合同约定的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能力、具有良好诚信记录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正式缴存职工。

(十一)明确保证人担保范围、保证期限

调整前:一位保证人原则上只能为一位借款人提供担保;经认定收入高且信用好的保证人可以为两位借款人提供担保,保证人在保证期限内不得申请贷款,但为一个借款人提供一次担保时,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可以申请贷款;调整后:1位保证人只能为1位借款申请人提供担保。保证期限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公积金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偿清之日止。保证人在担保期间不得办理公积金贷款、不得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

(十二)新增办理公积金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应当找一名保证人提供担保,贷款申请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找两名保证人提供担保。灵活就业人员采用抵押担保与保证人担保相结合的担保方式。

(十三)调整贷后管理事项,具体为借款人欠缴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且未经分支机构同意缓缴的,公积金中心有权采取上浮公积金贷款利率至同期LPR水平或终止借款合同等措施,追回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

(十四)借款申请人申请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其购房需求时,可以同一套住房同时向与公积金中心合作的商业银行申请商业银行贷款,通过组合贷款方式实现购房意愿。


来   源:河套微传媒

编   辑:徐   容 米   乐

审   核:李   琰

监   制:贾   茹 娜仁图亚

总监制:李会刚


来源:旗大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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