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依法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土地、矿产、水等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依照国家、自治区、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旗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等制度,组织实施有关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旗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旗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考核标准。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有关土地储备、供应的管理。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和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承担全旗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研究拟定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旗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利用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指导、监督各苏木镇城乡规划管理。负责城乡规划设计行业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文化、体育、交通、绿化、给排水、电力、燃气、通信等专项规划的编制,负责城市设计工作。
(九)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并提出旗级重大备选项目。
(十)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和生态保护,做好耕地质量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旗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有关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三)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查。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图管理、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工作。负责测量标志保护,承担全旗地理空间数据的生产、更新、汇集、共享工作。负责全旗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的统一获取、处理、提供。承担职责范围内时空大数据和时空信息云平台建设工作。
(十五)推动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细化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的信息化和信息资料公共服务。
(十六)根据旗委、旗政府授权,对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上级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1.负责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局重要会议活动及局领导出席会议活动的组织协调、服务保障工作,组织行政值班工作;
3.负责文电、收发文处理、公文审核和综合档案管理工作;牵头拟订局公文处理规定并组织实施,管理局机关收文和机要文件。起草有关综合性重要文稿,审核以局名义印发的公文;承担局机关综合档案的接收、登记、管理及数字化工作;
4.负责政务督查工作。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中央和自治区、市领导重要指示批示和局会议决定、文件部署、领导批示等办理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负责组织协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5.负责政务公开和政务信息工作。拟订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承担局机关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和信息报送工作;
6.负责监督协调安全保密工作。拟订保密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协调定密管理、网络保密管理、涉密人员管理。监督协调安全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技术防护等工作。监督协调督促开展泄密案件查处工作;
7.负责统筹协调局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和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公务车辆和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二)纪检室:1.检查、监督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办公室抓好局党组议定事项和局行政议定事项的督查落实;
2.牵头抓好全局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一岗双责”的落实,协助承办违纪案件的查处;
3.做好纪检监察方面的信访工作,按规定及时填报各种信访呈报表;
4.受理全局工作人员及任命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和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负责纪检监察举报箱的管理;
5.协同办公室、党组织开展全局精神文明建设;
6.做好机关和中心所工作纪律、工作作风的经常性检查和督查,做到工作纪律、工作作风检查一月一通报;
7.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政策法规股:负责信访维稳,综治普法。
1.承担土地、矿产、测绘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2.组织起草土地、矿产、测绘管理地方性政策;
3.承担土地、矿产、测绘管理地方性政策和有关重要文稿起草工作;
4.贯彻国家有关国土资源宏观调控政策,研究和分析国土资源管理、供需总量平衡、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对地方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影响与规律,提高有关国土资源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规划和建议;
5.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研究,组织开展土地动态监测工作;
6.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7.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国土资源政务公开和普法工作,推进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工作;
8.负责局发文件涉法审核工作;
9.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
(四)不动产登记中心职能职责:1.贯彻执行不动产登记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办法政策、标准规范;
2.负责全旗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各类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3.承担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和归档工作;
4.按照法律规定开展不动产权档案查询工作;
5.承担本地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及不动产信息数据整理以及数据库的更新等工作;
6.负责权籍调查工作;
7.承担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工作。
(五)用途管制股:负责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
(六)建工股: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及用地预审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拟定、用地界线的划定及用地审批;负责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指导各乡镇用地规划管理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国土空间规划股:1.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与运用,落实国家、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建立并监督实施全旗空间规划体系。组织编制、评估、修改全旗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旗本级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并监督各苏木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核、报批、实施工作。
2.负责主体功能区和生态红线划定相关工作。
3.负责各类相关报表统计上报工作。
4.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和开发利用股:承担全旗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土地供应;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划拨等工作,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组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更新,负责土地价格评估报告的备案;负责土地市场和地价动态监测与监管工作;组织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和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临时用地审批工作。负责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方案的审查工作。组织发布建设用地土地招标拍卖信息。跟踪检查各类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情况。
(九)市政股:负责各类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选址、规划审查、报批工作。负责组织地下管线的普查及动态更新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竣工规划核实工作。负责全旗工程建设项目规划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
(十)耕地保护股: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明确耕地保护主体责任,旗政府、苏木镇、嘎查村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落实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执行“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补平衡”的政策;推进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工作,形成不同耕地资源条件及其组合的耕地面积与分布成果;持续开展设施农业审批指导、监管工作,促进设施农业发展。
(十一)勘查股: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旗地质工作。管理有关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1.协助地勘单位申报国家、自治区、巴市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旗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
2.负责本旗范围内的探矿权新立、变更、延续、保留、注销的初审管理工作;负责属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证的探矿权受理、初审、上报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全旗矿业权市场建设,负责调处探矿权纠纷;负责组织探矿权的年度检查工作;
4.监督检查地质勘查规划的执行情况;协助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巴彦淖尔市国土资源局开展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等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工作;
5.承办市局、旗委、旗政府交办的工作和其他有关事项;
(十二)自然资源督察保障中心:1.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完善自然资源管理政策和督察制度建设,协助开展督察工作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和各方面。
2.协助各级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对全旗自然资源管理和利用情况开展相关工作。
3.承担乌拉特后旗自然资源例行督察、专项督察、随机督察的相关工作。
4.完成督察报告、督查情况反馈、督察整改落实等相关工作,为落实督察整改任务提供业务保障。
5.承担旗委、旗政府及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十三)自然资源(权籍调查)调查监测股:定期组织实施全旗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开展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承担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的汇交、管理、应用、发布和利用监督。
(十四)财务室:负责自然资源专项收入、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负责机关和二级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和绩效评价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等财务具体事务性工作。
(十五)党建室:1.落实党建责任制,协助上级党委开展好党的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
2.处理党建日常事务工作,起草撰写党建工作计划、意见、总结、报告及相关制度等;
3.负责党员发展、管理、党费收缴、党内统计、党务公开、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等工作;
4.负责督促、指导、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和党内创优、评优活动;
5.负责民主生活会、党建述职、谈心谈话、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等党内生活的谋划、组织和总结工作,组织开展“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暨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活动等党内政治生活。
(十六)矿管股:1.组织实施矿业权管理政策,管理矿产资源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
2.统计分析并指导采矿权审批登记,办理采矿权的新立,延续,转让,变更,注销等手续。
3.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4.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
5.负责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
6.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管理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
7.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以生态保护为主的有关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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