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以及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协助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协助起草市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配合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协助拟订生态环境地方标准。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统筹推进污染防治、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以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做好协调乌拉特后旗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配合做好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效协调解决乌拉特后旗与周边旗县区之间的环境污染纠纷,加强对旗域内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保障区域生态环境安全。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拟订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贯彻落实,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明确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指标。定期监督检查各苏木镇、相关部门以及辖区管理企业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结合乌拉特后旗生态环境需求,提出乌拉特后旗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以及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具体意见;同时,贯彻落实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积极参与指导,大力推动乌拉特后旗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的发展,促进产业绿色转型。
(五)负责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做好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落实全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各苏木镇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扎实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加强对乌拉特后旗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指导。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编制全市生态保护规划并贯彻落实,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起草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乌拉特后旗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积极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严格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协助上级做好生物物种保护工作,配合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积极参与推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完善生态保护长效机制。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参与拟订全市有关政策、规划。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做好乌拉特后旗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做好有关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有关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按规定程序,认真审查或审批乌拉特后旗有关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做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起草工作。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贯彻执行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相关标准。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做好自治区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全面开展乌拉特后旗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协助市生态环境局配合自治区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预警预测,配合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落实全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工作各项要求。探索和落实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并贯彻落实。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全市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负责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十一)协助市生态环境局做好本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二)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完成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做好组织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严格落实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计划,积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做好全市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工作,全力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积极协助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生态环境国际交流合作,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与乌拉特后旗有关问题的建议,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完成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及旗委、旗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生态环境分局要统一行使乌拉特后旗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和乌拉特后旗安全,建设美丽乌拉特后旗。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宣教股)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党建、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息化、机关事务等工作;负责对接两办及业务相关部门提供约稿材料;督促检查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负责制定局工作计划和草拟工作总结及重要文稿。落实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拟订并组织实施乌拉特后旗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配合做好全市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二)人事与财务项目股
对应市生态环境局人事科和科技与财务项目科开展人事和财务项目工作。负责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相关工作,承担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承担乌拉特后旗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协助做好乌拉特后旗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领域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牵头统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
(三)水生态环境股
对应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负责乌拉特后旗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乌拉特后旗水环境保护防治规划、计划、阶段性目标和防治措施;配合组织测算并确定水环境容量,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涉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等相关工作;负责涉水项目申报和管理等工作。
(四)大气环境股
对应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负责乌拉特后旗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负责乌拉特后旗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及实施的监督管理;组织拟定乌拉特后旗大气污染防治计划、方案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和污染源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配合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严格落实。积极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负责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大气污染物减排有关工作。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涉及乌拉特后旗有关问题的建议。参与处理涉外的生态环境事务。负责涉气项目申报和管理等工作。
(五)土壤生态与化学品监督管理股(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股)对应市生态环境局土壤生态环境科和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监督管理科(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开展土壤环境、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监督管理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土壤、辐射安全、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政策、规划、规章、标准和规范;负责乌拉特后旗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乌拉特后旗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核技术利用项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涉土壤、地下水、固废、化学品监管、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等方面项目申报和管理等工作。
(六)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股
负责落实各项环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落实“三线一单”分区管控、“三同时”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后评估工作;负责乌拉特后旗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及市局委托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信息公示,重大项目审批手续推进等相关工作;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承担乌拉特后旗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放管服”工作及政务服务中心日常工作。
协助市自然生态保护科起草全市生态保护规划并落实,配合做好生态状况评估和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做好乌拉特后旗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保护管理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做好乌拉特后旗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等管理工作。
办公地址: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国土大楼四楼
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2:00 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478-4665623
负 责 人:吴江峰
所属单位
(一)乌拉特后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科级)
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整理、统计、分析、汇总各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设备上传的监测数据,监督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正常稳定运行;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相关规定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负责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及其他环保设施的运转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负责对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执行情况现场监督检查和处理;负责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现场监察;负责群众污染投诉、污染纠纷和环境污染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生态破坏事件及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处理。承担主管或上级部门委托的其他执法任务。负责对接开展扫黑除恶工作。
机构设置:办公室、园区中队、城镇中队
办公地址: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国土大楼四楼
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2:00 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478-4667613
负 责 人:刘海龙
(二)巴彦淖尔市监测监控中心乌拉特后旗分中心(副科级)
主要职责:
按国家统一规定要求对乌拉特后旗大气、水体、土壤、噪声等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进行监测,收集贮存整理环境监测数据并进行分析,定期向巴彦淖尔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中心和旗生态环境分局上报本地区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源动态数据报告;负责对乌拉特后旗范围内各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为污染源管理和环境执法提供监测数据;参与乌拉特后旗污染事件的调查,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监测任务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协助上级部门参与环境事故应急监测及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统计;负责乌拉特后旗环境监测网的业务组织和协调,组织技术交流和监测人员培训。
机构设置:办公室、综合技术室、 采样室、实验室、大气质量监控室
办公地址: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国土大楼四楼
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2:00 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478-4667602
负 责 人:王小青
(三)乌拉特后旗生态保护协调服务中心(股级)
主要职责:
乌拉特后旗生态保护协调服务中心,为中共乌拉特后旗委员会办公室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股级。在中共乌拉特后旗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共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乌拉特后旗分局党支部共同领导下开展乌拉特后旗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乌拉特后旗分局合署办公。一是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生态保护各项工作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二是坚决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巴彦淖尔市党委、政府和乌拉特后旗旗委、旗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安排部署,强化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编制乌拉特后旗生态保护、生态安全屏障建设与污染防治计划、实施方案及相关政策措施,并分解相关工作任务。三是统筹推进乌拉特后旗生态环境保护全局性工作,研究确定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重点任务、阶段性工作目标和重大政策举措。四是统筹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相关部门,解决乌拉特后旗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五是统筹、协调、调度、汇总各级环保督察、黄河流域督查、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考核、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旗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考核、旗委书记落实“五大任务”担当作为专项目标考核等工作。六是负责落实各项督察、考核方案的编制、征求意见等工作,配合上级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组开展督查工作,做好督察反馈、移交移送的组织协调和督查整改的调度督促工作,负责督察整改、销号及验收工作。七是研究乌拉特后旗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等重要工作事项。八是承办旗委、旗政府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
办公地址: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国土大楼四楼
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2:00 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478-4667618
负 责 人:张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