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起草的说明】
为保障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规范农村流动厨师从业行为,预防集体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发生,确保农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是明确了加强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是明确了农村、牧区集体聚餐的承办条件。从食品安全角度,对农村、牧区集体聚餐场所、食品加工规范、餐饮食品加工服务人员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五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企业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第十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二)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三)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四)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五)操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六)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应当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七)制作凉菜应当达到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的要求;
(八)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
(九)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十)应当保持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的清洁,必要时应当消毒。运输保温、冷藏(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且与提供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明确】
《办法》明确,农村、牧区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举办聚餐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承担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责任。对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职责的承办者,将在当地媒体上予以通报或依法予以查处。对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等食品安全事故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目 的】
1、落实主体责任。集体聚餐举办者和集体聚餐经营者是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明确了本办法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集体聚餐举办者、集体聚餐经营者、民间厨师、集体聚餐经营活动等用语的含义。
2、严格监管职责。强调了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市食安办承担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集体聚餐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的日常经营监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3、突出主体准入。明确了在本旗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体聚餐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对集体聚餐经营者的许可基本条件、申请材料、许可类别作出了规定,并明确实行“全市一证通行”。
4、实现场所管理。规定了集体聚餐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当按照集体聚餐申报备案相关规定做好集体聚餐信息备案或申报工作;应选择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经营场所进行经营。要求各地要推进固定操办场所建设,逐步实现加工场所由室外向室内转移。
5、强化规范操作。要求经营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落实食品采购查验、防止交叉污染、规范留样、保证个人卫生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并明确了集体聚餐经营者、举办者的法律责任。
6、构建社会共治。分别从倡导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自律、制定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信息智能化申报、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与考核、建立诚信体系“红黑榜”公示制度、推进食品安全责任险、疫情期间集体聚餐特定要求等方面明确了社会共治举措。
【环境设施要求】
使用流动餐车举办农村、牧区集体聚餐,举办者应为流 动餐车的安置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外部场所,场所周边应 事先进行环境清扫,防止老鼠、蟑螂、蚊蝇等的滋生,保持环境整洁,周围25米以内不得有禽畜圈舍、暴露垃圾等污染源。不使用流动餐车举办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餐饮场所的外部环境也应达到上述要求。
使用流动餐车举办农村、牧区集体聚餐,其功能区划 分、流程布局、设施设备配置、餐厨用具配备等应符合本《办法》规定。不使用流动餐车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按操作流程划分相对 独立的食品原辅料贮存、粗加工、切配、烹饪、餐具清洗消毒 等区域;设置独立的凉菜加工操作间;厨房应配备足够的照明、 通风设施和有效的防尘、防蝇及存放餐厨废弃物的设施,有清洗用水设施和冷冻、冷藏、餐具保洁设施等。
农村、牧区集体聚餐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生熟分开使用,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农村、牧区集体聚餐使用的餐饮具必须按规定清洗、消毒、保洁。采用化学消毒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应符合食品安全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规范消毒。无法满足清洗消毒要求的,原则上应使用合格的集中消毒 餐饮具或一次性餐饮具,同时应索取生产经营方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证明等。工用具消毒应尽可能使用高温消毒方式。
农村、牧区集体聚餐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或《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的规定。
原文链接:关于印发《乌拉特后旗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