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 年修订)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文物普查和专项调查,全面掌握文物资源及保护情况” 的法定要求,严格执行《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及内蒙古自治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在实地调查中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及时公布的通知》相关工作部署,乌拉特后旗全面完成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调查、资料整理、专家评审论证等法定程序,系统摸清了全旗新增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家底。为进一步明确新发现文物的保护属性、责任主体和管理要求,依法保障文物安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特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 年修订),明确文物保护的法定原则、管理体制和具体要求,为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公布和保护提供根本法律遵循;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规定了全国文物普查的目标任务、技术标准和工作程序,是开展新发现文物认定公布工作的核心政策依据;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文物保发〔2021〕37 号),规范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在实地调查中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及时公布的通知》,明确了自治区范围内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及时公布的工作要求;
乌拉特后旗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调查成果及专家评审意见,为名录制定提供了坚实的事实依据。
三、主要内容
本通知公布的乌拉特后旗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名录,涵盖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古石刻等多种类型,均经严格实地核查、资料核验和专家评审论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的文物认定标准。名录明确了每处文物的名称、所在位置、文物类型等核心信息,为后续开展精准保护、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奠定基础。
四、重要意义
依法履行保护职责。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的法定职责,通过名录公布构建权责清晰的文物保护体系;
夯实文物保护基础。全面掌握全旗文物资源新情况,填补部分区域文物资源普查空白,为将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保护经费提供科学依据;传承优秀历史文化。新发现文物承载着乌拉特后旗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记忆,名录公布有助于挖掘阐释文物价值,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凝聚社会保护合力。通过向社会公开文物信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的规定,营造全民参与文物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工作要求
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负属地保护责任,建立文物安全巡查机制,明确管护人员,及时排查化解安全风险;强化部门协同监管。文物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住建、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规划审批、工程建设、执法监管等环节落实文物保护要求,严防建设性破坏;规范保护利用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擅自改变文物原状。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鼓励依法开展合理利用和数字化保护;加强宣传教育引导。
通过多种形式普及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知识,公布文物保护投诉举报方式,引导群众自觉守护文物资源,推动文物保护成果惠及各族群众。
原文链接:乌拉特后旗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乌拉特后旗四普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通知
【图解】《乌拉特后旗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乌拉特后旗四普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