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拉特后旗不动产统一登记与
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为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工作要求,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现将《乌拉特后旗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乌拉特后旗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实施方案》
乌拉特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日
乌拉特后旗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资料接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0号)、《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57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农牧厅 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方案〉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2〕490号)和《巴彦淖尔市自然资源局 农牧局 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巴自然资函〔2023〕5号)等文件, 为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工作要求,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顺利开展日常登记业务,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旗自然资源局、农科局、林业和草原局在旗人民政府统筹协调下,充分调动各乡镇、村组等基层力量, 完成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资料整理完善和交接、数据整合入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等工作,确保2024年12月底前实现农村牧区土地(含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保障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与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
二、部门职责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资料接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0号)文件内容,旗人民政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责任主体。
旗自然资源局负责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好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料接收、数据入库,启动与农牧局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系统信息共享工作,依据农牧局共享的承包合同进行登记发证,并及时将登簿数据回传农牧局。
旗农科局负责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做好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资料整理完善和移交, 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数据库中内容与承包合同内容不一致等问题的溯源清查,建立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不动产登记地块争议范围的共同协商机制;推进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系统数据共享建设,实现登记信息与承包合同信息互通共享,保障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有序衔接。
旗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指导农村牧区草原承包经营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做好农村牧区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资料整理完善和移交,负责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数据库中内容与承包合同内容不一致等问题的溯源清查,建立农村牧区草原承包经营权与不动产登记地块争议范围的共同协商机制。推进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系统数据共享建设,实现登记信息与承包合同信息互通共享,保障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草原承包合同管理有序衔接。
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作为发包方要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发包方义务。苏木、镇人民政府及各发包方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请求村民委员会、苏木、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的,按照法律要求予以解决。
三、工作内容
(一) 制定出台工作方案
旗自然资源局、农科局、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对原登记成果及业务衔接等事宜进行梳理分析,掌握基本情况,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实施方案。
(二) 成果资料整理完善
旗农科局对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资料进行整理和完善,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包含地方历史存量确权发证数据库成果)需满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并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质量检查软件”质检合格。已经电子化的档案资料,以档案目录和档案数据库的形式提供,没有电子化的档案资料需整理成册,提供完整的档案目录资料,且档案目录与案卷一一对应,案卷内容完整,没有错漏。
(三)成果资料移交内容
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资料,由农科局(移出部门)向自然资源局(接收部门)移交。移交内容为经检查验收合格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数据库以及档案数据等纸质资料。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数据库需符合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包括矢量数据、权属数据、栅格数据、图件、汇总表格、文字报告以及其他资料。
旗自然资源局做好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电子数据(档案扫描件、数据包)和纸质资料的接收工作,确保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与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均能顺利开展。
(四)成果资料移交方式
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为涉密数据,为确保成果的安全性,交接各方要签订保密协议。要加强资料移交过程管理,移出部门拟定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数据库成果资料清单和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移交清单,接收部门按清单对接收的成果资料进行清点,清点无误后方可确认签收。
移出部门、接收部门要加强对交接的成果资料的检查,确保成果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严禁发生资料损毁、丢失、泄密等问题。
(五)数据资料整合入库
旗自然资源局和农科局要密切配合,基于同一底图,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数据资料整合入库。数据整合不得推倒重来, 而是最大化利用原登记数据,根据位置进行内业落图,在不做大量外业的前提下实现数据整合。
在数据整合入库期间,旗农科局需派专人配合自然资源局,在移交资料的基础上,按照尊重历史、充分继承的原则,开展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分析、转换、整理、入库等工作,确保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记载内容与承包合同内容一致,切实维护好群众土地承包权益。
(六)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旗自然资源局和农科局要结合本地基础条件,综合考虑 资料介质形式、存储管理方式、信息化程度等实际情况,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建立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与承包合同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登记信息与承包合同、承包地流转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可通过电子政务外网积极探索接口服务的方式,实现实时共享;或者通过电子政务外网实时或定期批量推送数据的方式实现共享;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暂时采取数据定期拷贝方式共享,逐步实现互联互通共享合同信息和登记信息。
(七) 梳理再造登记流程
旗自然资源局要与农科局积极沟通,在梳理原有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流程规范的基础上,依据农科局移交和共享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数据库和确认后的合同,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从登记类型衔接、申请方式、要件材料等方面,开展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流程优化、再造和细化,统一事项分类、办理流程、审批时限、审查要件、审查内容、表单图则、刚性要素等内容,形成标准化模板,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登簿发证。
(八)稳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
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对于已经颁发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新的承包期继续有效且不变不换;对于延包中因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变化直接延续的,待农科局组织签订延包合同后,自然资源局依据延包合同在登记簿上作相应变更,在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标注记载,加盖不动产登记专用章;涉及互换、转让的,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记载内容应与原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容衔接一致(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另行发布)。
(九)积极推进草原确权登记成果移交及不动产登记工作衔接事宜
结合实际,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参照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模式,开展草原承包合同管理与不动产登记衔接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制定出台工作方案和成果资料整理完善(2023年1月-2023 年3月)
在自治区和全市工作方案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旗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实施方案,并在本地实施方案印发后5日内报市级对应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旗农科局要对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资料进行整理和完善,确保提供完整、质检合格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数据库以及完整规范的纸质资料。
(二)成果资料移交(2023年4月-12月)
2023年12月底前完成本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数据库和纸质档案的移交工作,接收单位需对数据库和纸质档案的 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形成移交清单,做好移交数据及资料的保密管理工作。
(三) 数据整合入库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2024年1月-6月)
旗农科局要积极配合本级自然资源局,在2024年6月底前完成移交资料的整合入库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方式建立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与承包合同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
(四) 梳理登记流程稳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2024 年7月一12月)
旗自然资源局要结合工作实际,与农科局积极沟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为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对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流程优化、再造和细化,在2024年12月底前实现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在不动产登记平台登簿发证。
五、组织保障
为确保我旗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有序推进,成立旗级指导组,成员如下:
牵头单位联系人:王 明 旗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责任单位联系人:陈建明 旗农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杨世平 旗林业和草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 云 旗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阿拉腾松布尔旗农村牧区经营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呼 和 旗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草原监督管理股股长
指导组设联络员,由李云同志担任。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确保工作质量。要髙度重视、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和时间节点,做好数据整理完善和移交工作, 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有序衔接。
(二)结合实际,确定工作经费。旗自然资源局、农科局、林业和草原局要根据数据整理完善、整合入库及系统衔接工作量,合理确定工作经费,积极向旗财政局提出经费申请。
(三) 加大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在旗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大宣传力度,最大程度保障数据移交和系统衔接过程中相关业务稳定。同时,积极与财政、政务服务等相关部门沟通对接, 密切协作配合,为按期保质完成任务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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