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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17 09:20 字体: 访问量:207 分享到: 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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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强化商品过度包装全链条治理
  (一)加强包装领域技术创新。在摸清全区包装生产企业底数的基础上,推动包装生产企业根据行业内设计合理、用材节约、回收便利、经济适用的示范性、引领性方案生产包装产品,研发包装材料及其生产设备。引导包装生产企业从生产端推广简约包装,从源头践行节约理念。(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防范商品生产环节过度包装。加强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督促指导商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建立商品包装的设计、制造、使用等信息记录档案,引导商品生产企业使用简约环保包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督促商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标准化法,依法公开其执行的包装有关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对未按要求公开或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依法追究责任。(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组织医疗机构针对门诊、住院、慢性病等不同场景和类型提出切合实际的药品包装规格需求,引导药品生产企业优化药品包装规格。(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药监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避免销售过度包装商品。加强对销售环节商品过度包装的监督检查,对违法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鼓励商品销售者与商品生产企业上下游协同落实绿色、简约包装要求。(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督促电商企业向经营者进一步宣传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推动实现线上线下要求一致。(自治区商务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督促美团等外卖平台完善平台规则,开通“无需餐具”选项。(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督促指导餐饮经营者明确外卖包装品类,并依法明码标价。(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商品交付环节包装减量化。督促指导寄递企业建立健全快递包装操作规范,强化从业人员包装规范化培训。开展寄递企业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备案管理工作。鼓励寄递企业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包装产品,加大低克重高强度快递包装纸箱、免胶纸箱推广力度,减少塑料填充物的使用。(内蒙古邮政管理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对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监管,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推动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鼓励寄递企业优先采购使用通过快递包装绿色认证的产品。(内蒙古邮政管理局负责)持续引导电商平台企业在打包环节进行标准化作业,减少胶带使用,除易碎品外不再进行二次包装。(自治区商务厅负责)持续推动电商企业与寄递、生产企业等上下游协同,推进产品包装、销售包装和快递包装一体化,推广电商快件原装直发、向上游提供前置包装服务等方式。鼓励寄递企业与电商平台协作,共同为消费者提供绿色包装产品选择,并通过积分激励等方式引导使用。(自治区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处置。鼓励以市场化招商等方式引进专业化回收企业,结合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建设,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点进社区回收包装废弃物。建立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重点联系企业沟通机制,跟踪分析行业现状。(自治区商务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健全生活垃圾清运体系,进一步完善与生活垃圾源头分类相匹配的分类收集设施和分类运输设备,提高废弃包装物回收清运水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六)加强行业管理。督促商品生产、销售、交付等环节经营者落实限制过度包装政策。加大快递各环节限制过度包装执法检查力度,持续开展重金属和特定物质超标包装袋、过度包装随意包装两个专项治理。督促寄递企业履行对协议用户自备包装物书面告知义务,推动将包装减量化、标准化、循环化等要求纳入收件服务协议。督促电商企业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冷链使用可循环环保中转箱。落实国家限制过度包装政策,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引导企业降低包装体积重量,节约包装成本,对不落实国家限制过度包装政策的企业,逐步建立提示、警示、约谈等行政指导机制。(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内蒙古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引导农畜产品生产主体落实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加强相关标准的宣传力度。(自治区农牧厅负责)
  (七)强化执法监督。强化基层执法人员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培训,提升执法能力。加强过度包装抽查检验,重点对月饼等礼品生产销售企业执行标准情况进行抽查,加大执法查处力度。针对重要节令、重点行业和重要生产经营企业,聚焦月饼、粽子、茶叶、保健食品、化妆品等重点商品,依法严格查处生产、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违法行为,深挖细查链条性、隐蔽性案件。对酒店、饭店等提供高端化定制化礼品中的过度包装行为,以及假借文创名义的商品过度包装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压实电商平台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其加强平台内经营者主体资质和商品信息审核并积极配合监管执法。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建立健全对电商渠道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常态化监管执法机制,依法查处线上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违法行为。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充分挖掘线上线下各类线索,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依法从严查处。加强对企业公开执行包装有关标准情况的执法检查。适时向社会曝光反面案例。(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各盟市强化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研究制定奖惩措施,督促问题整改,通报表扬先进。(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定期调度、总结各盟市、各相关部门单位商品过度包装治理工作进展,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开展社会满意度调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快递过度包装执法检查纳入常态化检查内容,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实现寄递企业年度自查抽查全覆盖,严肃查处涉及快递包装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内蒙古邮政管理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支撑保障体系
  (八)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力度,提升市场主体限制过度包装法律意识、社会公众维权意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市场监管局,内蒙古邮政管理局等各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严格执行相关标准。根据国家食用农产品快递、电子商务、食品和化妆品等限制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通则标准制定(修订)情况,加强各相关标准的贯彻实施。(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商务厅,内蒙古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强化政策支持。安排年度预算用于保障商品过度包装、快递过度包装执法检查工作顺利有序开展。(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各盟市加强废弃包装物资源化、循环化利用项目储备,根据中央预算内资金投向,积极争取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各采购人严格按照《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实施政府采购,发挥政府采购引导作用。(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积极组织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支持快递包装绿色设计、低能耗智能物流配送等方面技术研发。(自治区科技厅负责)
  (十一)加强行业自律。督促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充分发挥扎根行业、服务企业、凝聚合力的独特优势,加强对行业内生产、销售等企业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宣传贯彻、培训工作,引导企业逐步形成商品简约包装行业自律规范。相关行业协会要深入开展行业内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调查研究,密切掌握相关情况,及时准确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数据信息,向社会发布杜绝商品过度包装报告,公布行业领域落实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法律法规和标准及推广简约包装情况。(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行业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组织实施
  (十二)加强组织协调。加强部门间工作协同,建立工作会商机制,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工作落实。总结商品过度包装治理工作进展,针对存在问题有的放矢研究部署下一步重点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落实属地责任。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工作负总责,要根据自治区总体工作部署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细化落实商品过度包装治理措施。(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四)强化宣传教育。指导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解读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政策,倡导绿色、节约的生活方式。积极报道典型做法、先进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违规问题按程序适时予以曝光,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自觉抵制过度包装商品。(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等部门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23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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