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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后旗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
发布日期:2025-11-12 10:24 字体: 访问量:207 分享到: 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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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充分发挥食品抽检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雷达”作用,全力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25年6-7月份乌拉特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发现2批次不合格食品,9月份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管局抽检发现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鑫华联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姜;进货日期:2025-9-11抽样基数:6.172kg;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 ;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鑫华联超市销售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供货商的索证索票资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乌拉特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鑫华联超市涉嫌经营噻虫胺留量不合格的行为不予立案。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2025年10月22日,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鑫华联超市向乌拉特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二、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鑫华联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大料粉;进货日期:2024-11-25抽样基数:9袋;检验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 ;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鑫华联超市销售的大料粉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供货商的索证索票资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乌拉特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鑫华联超市涉嫌经营噻虫胺留量不合格的行为不予立案。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2025年10月22日,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鑫华联超市向乌拉特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三、乌拉特后旗老丈人土菜馆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餐具;进货日期:2025-05-28;抽样数:5套;检验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检验机构:巴彦淖尔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中心。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乌拉特后旗老丈人土菜馆的世康餐具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供货商的索证索票资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乌拉特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对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老丈人土菜馆涉嫌使用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合格的行为做出责令整改决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老丈人土菜馆向乌拉特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四、乌拉特后旗永佳门市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白萝卜;进货日期:2025-06-26;抽样数量:3.00kg;检验不合格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检验机构:内蒙古华瑞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乌拉特后旗永佳门市部销售的白萝卜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0-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供货商的索证索票资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乌拉特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对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永佳门市部涉嫌经营白萝卜的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合格的行为做出不予立案决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永佳门市部向乌拉特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乌拉特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1日  
来源:乌拉特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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