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充分发挥食品抽检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雷达”作用,全力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25年4月份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发现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内蒙古绿兆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巴盟烩酸菜(发酵型) ,样品数量:9袋,生产日期:2026年2月1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科学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内蒙古绿兆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巴盟烩酸菜(发酵型)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依法对涉案产品生产企业内蒙古绿兆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立案调查。
综合本案违法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当事人整改配合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建议对内蒙古绿兆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全面排查在售及库存同类产品,严格落实原料查验、过程管控、出厂检验制度,持续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2. 依法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综合以上证据,结合本案事实,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2)《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法定最低罚款限度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第(二)法律区别情形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不同档次时,在违法行为对应档次以下决定处罚;法定罚款幅度为一定金额或倍数的,决定罚款的数额低于最低金额或倍数。
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2026年7月20日,内蒙古绿兆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乌拉特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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