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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对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7-09 10:28 字体: 访问量:207 分享到: 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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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帮扶力度,严格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助力就业困难群体拓展就业渠道、实现稳定就业和自主创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内人社办发〔2020〕58号)相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现就开展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认定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城镇常住人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6类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指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三)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并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四)失地农牧民。指依法被旗县级以上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或草场,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农牧民。正在享受的征地补偿月标准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人员不在此类人员范围。

(五)长期失业人员。指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且连续失业登记1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

(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指离校2年及以上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主要指从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

二、所需资料范围和认定标准

(一)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含本人及户主页)原件及复印件;

(二)社会保险费缴纳票据;

(三)常住地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

(四)不同类别人员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要件:

1.残疾人员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失地农牧民需提供土地征用相关证明材料;

3.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等证明材料;

4.长期失业人员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三、所需资料范围和认定标准

(一)个人申报:申请人向常住地所在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交完整申报材料;

(二)乡镇审核:苏木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查。

(三)旗级认定: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复核。

四、所需资料范围和认定标准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不享受相关补贴政策:

(一)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

(二)为各类经营主体投资人、股东(合伙人),或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且状态存续的;

(三)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等原因终止就业要求的;

(五)就业服务中心正在进行创业贷款人员;

(六)现为我旗财政供养人员的;

(七)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

(八)其他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情形。

温馨提示:

请符合上述认定条件的辖区居民,及时梳理、备齐相关申报材料,尽快到常住地所在社区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手续,及时享受各项就业惠民创业帮扶政策。

此认定工作全年持续开展,请符合条件的居民尽快办理!

咨询电话 :就业援助股 0478-4665394

乌拉特后旗就业服务中心

2026年7月8日  


来源:乌拉特后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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