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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0-27 09:45 字体: 访问量:207 分享到: 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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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农牧局,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强化项目管理“软建设”,自治区农牧厅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5年7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牧厅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关于农业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管理的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的储备、申报、审批、实施、监测、验收、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计划、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按照规划引领、程序规范、决策科学、公开透明、监督问效的原则,对全区农牧业重点领域、重点任务集中支持。
  第四条 自治区农牧厅计划财务处负责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统筹管理;农牧厅各行业处(局)、厅属单位负责相关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的行业监督管理,指导各盟市做好项目建设日常监管。
  各盟市、旗县农牧部门负责建立本辖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项目储备、投资需求编报、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各级农牧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实施负领导责任。
  项目单位(法人),项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按规定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建设程序一般包括储备库备案、提出项目申请、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重点建设项目应开展后评价。
  第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应当按要求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履行储备、申报、审批、变更等手续,做到应纳尽纳,确保项目信息数据及时准确,提高项目管理效率。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 各级农牧部门依据农业农村部印发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储备指南等,在农业农村部农业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平台(https://acpmp.agri.cn)建立本级项目待储备库。按照年度投资计划申报要求,编制项目投资计划,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储备库,项目储备入库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
  各盟市农牧局要组织所属旗县农牧部门确定申报入库项目并审核把关,同时与厅有关行业处(局)做好对接,确保项目申报质量。
  农牧厅行业处(局)要依据各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做好申报储备项目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并积极主动与农业农村部行业司局沟通对接,争取国家加大项目支持力度,指导和审核各盟市做好项目储备工作。
  第九条 由盟市农牧局组织对已纳入待储备库的项目,适时开展项目评估、审批等前期工作。储备的项目必须同步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www.tzxm.gov.cn/index.html)取得项目代码。
  第十条 盟市、旗县农牧部门联合本级发改部门,按照相关专项建设规划及项目管理有关要求,从项目储备库中遴选符合条件的项目编报投资计划建议。 
  第十一条 盟市农牧部门要严格审查拟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政策及规划、专项支持范围和投资标准等,逐一明确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要开展失信联合惩戒筛查,确保列入投资计划建议单位无失信惩戒情况。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应符合当地政府投资能力,确保不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第十二条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申报、评估及审批,以及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施工图设计、进行建设准备等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可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标准、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绩效目标等作出初步说明。项目单位在调查研究、分析论证项目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按照编制规范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审批意见,遵循有关编制规范要求,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项目管理有明确要求的,也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编制投资概算,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深度,且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时,应当按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如需);
  (二)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书及相关技术文件;
  (三)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由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行业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前,项目审批部门应当组织评估。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评估结果,结合以往项目执行情况对项目进行审查,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审批。
  第十九条 盟市农牧局负责本地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评估和审批,审批工作的时限要求为收到报审材料的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审批结果报自治区农牧厅备案。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总投资超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总投资10%或初步设计提出的概算总投资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设计提出的预算总投资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5%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初步设计。
  第二十条 对下列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具体规定,按照农业农村部项目储备及申报要求执行。符合实行简易审批程序的村庄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等前期工作完成后,方可申请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确需先行安排部分经费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可视情况将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报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各盟市农牧局对项目评估、审批结果公示公开。
第三章 项目投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及绩效目标,应当由各级农牧部门和发改部门联合逐级上报自治区,由自治区农牧厅和发改委联合分别向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
  第二十四条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地点、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项目法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项目投资计划实行逐级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绩效目标和农业农村部下达的任务清单,自治区农牧厅联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及时将相关计划、任务、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到盟市。盟市要照此逐级分解下达,直至项目单位。
  第二十六条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应当形成新的固定资产和生产(业务)能力,不得将下列内容(项目)列入投资计划:
  (一)投资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单台(件)或单批次设备、仪器、器具购置和单项土建工程项目;
  (二)按规定由生产费用、行政费用,科研、教育、培训、技术推广及其他行政、事业、外事费用列支的项目;
  (三)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在政府投资中安排的项目或列支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投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客观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规定程序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概算调增幅度超过批复概算10%的,项目审批部门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结果进行概算调增。调整部分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
  建设过程中因申报漏项、自行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管理不善等造成超概算投资,由项目单位自行负责。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货物、服务类采购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土建或田间工程、定制设备、信息化类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或房屋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必须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九条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文件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和招标方案。确因客观原因须做上述变更的,或因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技术方案等变更导致项目主要使用(服务)功能发生变化的,项目单位必须提出变更申请,由原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十条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应在投资计划下达后按照建设计划及时开工,4个月以上不能开工的,应当向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设资金应当按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转移、侵占、挪用。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成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经当地审计机关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
  第三十三条 竣工验收工作一般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旗县级自验、盟市级验收、自治区级抽验的方式进行。旗县自验后,向盟市级农牧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盟市级农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盟市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一个月内开始组织验收,自治区级可对重点项目开展抽检。
  项目单位应同步在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上申请竣工验收,上传相关资料,经各级农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项目建成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提出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均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档案管理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及时移交所在村集体等主体,按照“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加强对建成后项目运行管护。项目所在地的盟市、旗县农牧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持续稳定发挥作用。
第五章 项目绩效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应当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项目绩效管理体系。
  第三十八条 盟市、旗县农牧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加强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绩效监控,及时调度进展情况,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合理安全使用。自治区农牧厅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三十九条 农牧厅行业处(局)、厅属单位指导、督促盟市农牧部门,于每月25日之前对本辖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投资完成、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及时在国家重大项目建设库和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进行更新,并开展跟踪调度,指导项目单位及时纠正偏离绩效目标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四十条 项目绩效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自治区对盟市旗县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项目和单位,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按照农业农村部及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相关制度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牧厅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关于农业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管理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的储备、申报、审批、实施、监测、验收、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计划、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按照规划引领、程序规范、决策科学、公开透明、监督问效的原则,对全区农牧业重点领域、重点任务集中支持。
  第四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的经营性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投资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对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承担过相同专项建设项目且至今尚未完成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不得申报本年度建设项目。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不得申报项目。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应符合当地政府投资能力,确保不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第五条 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由地方各级发展改革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 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联合提出本地区年度投资需求及绩效目标,逐级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自治区农牧厅计划财务处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统筹管理。农牧厅各行业处(局)负责相关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的行业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各盟市做好项目建设日常监管。
  各盟市、旗县农牧部门负责本辖区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审核储备、编报投资计划建议及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单位(法人)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承担项目日常监管责任。
  第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应当按要求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履行储备、申报、审批、变更等手续,做到应纳尽纳,确保项目信息数据及时准确,提高项目管理效率。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 各级农牧部门依据农业农村部印发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储备指南规定,依托农业农村部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https://acpmp.agri.cn)建立本级项目储备库。各盟市农牧局要组织所属旗县农牧部门确定申报入库项目并审核把关,确保项目申报质量,同时与厅有关处(局)做好对接,并组织建立本盟市项目储备库。按照年度投资计划申报要求,编制项目投资计划,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自治区储备库。
  厅有关处(局)要依据各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积极主动与农业农村部行业司局沟通对接,争取国家加大项目支持力度,同时做好申报储备项目与相关规划的衔接,指导各盟市做好项目申报入库工作。
  第九条 由盟市农牧局组织对已纳入自治区或农业农村部相关司局储备库的项目,要抓紧开展项目评估、审批或审核。储备的项目必须同步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www.tzxm.gov.cn/index.html)取得项目代码。
  第十条 盟市农牧部门联合本级发改部门,按照相关专项建设规划及项目管理有关要求,从储备项目库中遴选符合条件的项目编报投资计划建议。
  第十一条 盟市农牧部门要严格审查拟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政策及规划、专项支持范围和投资补助标准等,逐一明确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要开展失信联合惩戒筛查,确保列入投资计划建议单位无失信惩戒情况。
  第十二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要求做好前期工作,包括编制、审批项目实施方案等。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及标准、总投资及申请补助资金额度、建设期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包括组织管理、保障措施和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等;
  (五)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六)必要的附件、附表和附图;
  (七)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采取整县推进等整体打包方式实施的项目,旗县农牧主管部门应在单个项目实施方案基础上,编制整县推进等整体打包实施方案。整体打包实施方案内容除包括单个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外,还应包括扶持政策、工作机制、监管措施、建后管护等内容。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由项目单位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且资信良好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项目单位应对所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方案应按程序报自治区农牧厅。农牧厅行业处(局)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事项:
  (一)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资金投向和申请程序;
  (二)符合有关专项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的要求;
  (三)项目单位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且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项目用地、规划、环评等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五)应达到规定深度,满足项目实施和绩效目标要求;
  (六)项目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完成相关信息填报。
  第十七条 通过审核的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由盟市农牧局采取批复或下达任务清单的方式予以确认,并按有关规定公示公开。涉密项目除外。
第三章 项目投资管理
  第十八条 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通过审核后,方可申请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及绩效目标应当按照程序和要求办理。由各盟市、旗县农牧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情况,提出本地区年度农业建设项目投资需求及绩效目标,逐级联合分别报送至自治区农牧厅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由自治区农牧厅和发改委联合分别向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
  第十九条 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项目单位(法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等事项。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绩效目标和农业农村部下达的任务清单,自治区农牧厅联合发展改革委在规定时限内将相关计划、任务、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到各盟市农牧部门,由盟市农牧部门逐级下达到具体项目实施地旗县农牧部门或者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十一条 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实施应当形成新的固定资产和生产(业务)能力,不得将下列内容列入投资计划:
  (一)按规定由生产费用、行政费用,科研、教育、培训、技术推广及其他行政、事业、外事费用列支的项目;
  (二)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在政府投资中列支的费用。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审核确定的实施方案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建设性质、项目内容。确因客观原因须做上述变更,或因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技术方案等变更导致项目主要使用(服务)功能发生变化的,由项目所在地农牧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盟市农牧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办理调整后向农牧厅报备。如自行变更项目内容等相关情况未向自治区报备而被国家部委叫停或收回项目资金的,由盟市自行承担责任,同时农牧厅将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应在投资计划下达后按照建设计划及时开工,4个月以上不能开工的,应当向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使用投资补助资金。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工作一般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旗县级自验、盟市级验收、自治区级抽验的方式进行。旗县自验后,向盟市级农牧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盟市级农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盟市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一个月内开始组织验收,自治区级对重点项目开展抽检。验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计划是否按批复的方案完成;是否随意变更建设地点、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定标准;国家投资及地方投资(企业自筹)是否按要求足额到位;应重点审查项目任务清单完成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可与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相结合。
  项目单位应同步在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上申请竣工验收,上传相关资料,经各级农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从项目申请到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规范归档。
第五章 项目绩效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应当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项目绩效管理体系。
  第二十八条 盟市、旗县农牧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加强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绩效监控,及时调度进展情况,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合理安全使用。自治区农牧厅行业处(局)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农牧厅行业处(局)指导、督促盟市农牧部门,于每月25日之前对本辖区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投资完成、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及时在国家重大项目建设库和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进行更新,并开展跟踪调度,指导项目单位及时纠正偏离绩效目标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三十条 项目绩效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自治区对盟市旗县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项目和单位,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为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事项,需要紧急下达投资补助的项目,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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