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民政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强化政府对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兜底保障功能,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要求,现就落实好此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依托,坚持兜底线、保基本,加强政策和资源的衔接整合,提升对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能力。到“十四五”时期末,初步满足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需求,明显减轻其家庭照护压力,切实增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主要内容
(一)救助对象。救助对象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为能力完全丧失(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二)补贴标准。补贴包括救助对象个人补助金和养老机构绩效补助,其中救助金发放到救助对象本人账户,绩效补助金发放到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账户。
1.救助对象个人补助标准。每名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2.养老机构绩效补助标准。各地可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绩效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总额的30%。县级民政部门要定期对收住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救助对象人数、救助对象满意度等。
(三)发放时间。
1.救助金发放时间。应于每月20日前,完成向救助对象发放救助金。
2.养老机构绩效补助发放时间。应在向救助对象发放下一个月救助金时,一并向养老机构发放上个月绩效补助。
(四)工作流程。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工作,按照“预评估、先入住、后补贴”的方式开展。
1.提出申请。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完全失能等级老年人,根据自身情况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
2.能力评估。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依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组织开展评估。
3.办理入住。经评估为能力完全丧失(完全失能)等级的,安排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如当地没有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可由盟市统筹安排至有条件接收的养老机构入住。入住时要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签订服务协议,确定护理等级、收费价格和缴费方式。
4.信息录入。养老机构需将救助对象入住和服务情况于入住后15日内录入“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相应模块,并将申请人身份证号、床位二维码、机构法人代码录入系统,实现人、床、机构一一对应,完成排他性识别。
5.补贴申请及发放。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向养老机构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金。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同时确定救助金额。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
在《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印发(10月11日)前已经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的低保家庭完全失能老年人,也可以申请救助,但救助金从申请当月起算,之前的不再补发。
6.动态调整。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养老机构所在县级民政部门。养老机构发现救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且未主动告知民政部门的,应当及时向县级民政部门书面报告。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停发救助或者调整救助金额。
三、机构管理
(一)基本条件。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须经依法登记备案,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满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要求,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统一,可为救助对象提供安全、有质量的集中照护服务,且绩效考核成绩为合格及以上。
(二)信息公开。各盟市民政部门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在本地区官网公示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信息,积极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就近就便选择适宜的养老机构。
(三)收费标准。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之和。公办养老机构作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主力军,要主动接收、靠前服务。老年人可以结合自身经济情况、入住意愿自由选择养老机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养老服务职能部门负责救助对象审核认定,指导养老机构提供相关服务,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资金分配、支付和监管等工作。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协助做好救助对象资格审核认定工作。盟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对领取补贴资金的救助对象及养老机构按照不低于当年本地区领取总数20%进行抽查核实,民政厅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对县级民政部门开展的救助对象审核认定工作以及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进行随机抽查。
(二)健全工作制度。各地要制定实施方案或具体政策措施,健全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制度,并指导旗县按照工作流程制定补贴申报制度。各地要以此为契机,因地制宜探索创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地方财力,在提标扩面上下功夫,推动本地区建立健全长期照护保障工作取得新进展,并适时纳入当地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各盟市民政部门要组织旗县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低保家庭中完全失能老年人底数摸排工作及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首笔资金发放工作。
(三)完善绩效考核。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将参照财政部、民政部做法,对救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并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考核评价。对工作效果明显、救助对象满意度高、制度机制建设成果突出、社会反响较好的盟市,将在下一年度救助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激励;对工作进展较慢、救助对象反映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率不高、评价指标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存在问题的盟市予以通报,并酌情扣减下一年度救助资金。
(四)严格资金监管。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资金安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支付的合规性,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对获得救助的困难失能老年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按规定建立问题举报奖励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对发生“套补骗补”、虚报错报考核指标数据、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情况的,依照《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相关当事人骗取救助金的要依法追回。对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恶意串通骗取救助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对地方管理不严,发生“套补骗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在下年度扣减补助资金,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五)做好服务保障及安全监管。各级民政部门要督促养老机构做好服务保障,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必须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改善照护服务条件,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不得影响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水平和质量。同时,要强化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高效有力的综合监管机制,对收住救助对象的养老机构加强监管力度,确保符合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
(六)加强政策宣传。各地民政部门要主动向低保家庭做好宣传,准确解读政策,帮助他们认识到集中照护既可以让失能老年人生活更有质量,也可以减轻家庭照护压力,改善家庭生活状况。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组织等参与低保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
对在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和突出困难要及时上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针对上报问题,民政厅、财政厅将适时组织抽查和评估、研究解决对策,并报请民政部、财政部同意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完善政策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