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减免保教费政策
资助对象: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资助标准:减免保教费A类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每生每年2000元;B、C类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每生每年1000元。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
资助对象:统一实施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两补”政策(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对义务教育寄宿生补助住宿费)。
免除学杂费标准:每生每年小学720元、初中940元。
免费提供教科书:国家规定教科书由中央财政承担,自治区规定教科书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寄宿学生的60%测算,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按非寄宿学生的20%测算。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按照每生每年小学1250元、初中1500元执行;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按照每生每年小学625元、初中750元执行。
寄宿生住宿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小学100元、初中120元。
免费提供教辅用书标准:免费提供教辅用书(含寒暑假作业)小学每生每年180元、初中每生每年520元。
免费提供作业本标准:免费提供作业本每生每年40元。
(三)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
1.免除普通高中学生学杂费及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提供作业本。
资助对象:对全旗所有正式注册学籍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免收学杂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
免学杂费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免费提供教科书标准:高一、高二年级每生每年550元,高三年级每生每年100元。
免费提供作业本标准:每生每年40元。
2.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普通高中在校学生的30%测算。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300元,具体标准由各学校结合实际在1200元一35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3.寄宿生住宿补助。
资助对象:在我旗普通高中就读的寄宿生。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元。
(四)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资助政策
资助对象:1.大学新生:经教育招生考试部门正式录取到普通高等学校的新生,且录取当年的9月1日为自治区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和孤儿;
2.在读学生:在校期间的9月1日为自治区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和孤儿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资助标准:录取到普通高校本科类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含预科生)从录取当年开始资助,每学年资助6000元,累计资助不超过24000元;录取到普通高校专科或高职高专类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含预科生)从录取当年开始资助,每学年资助6000元,累计资助不超过18000元。同时具备低保、孤儿等条件的学生不重复享受资助政策。
(五)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
申请对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含预科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它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申请金额及用途: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不低于1000元;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额度不超过25000元,不低于1000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
贷款期限:剩余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
贷款利率: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里面的第二条“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学生是否属于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深度相对意外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