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 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1. 目录
    2. 旗人民政府
    3.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1. 旗政府工作部门
    2. 苏木镇人民政府
    1.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 专项规划
    3. 区域规划
    1. 预决算公开
    1. 行政处罚事项
    2. 行政处罚决定
    1. 行政强制事项
    1. 事项
    2. 结果公示
    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采购网
    2. 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 采购项目目录及标准
    1. 人大建议
    2. 政协提案
    1. 政府常务会
    1. 事项目录和指引
    2. 稳岗就业
    3. 生态环境
    4. 乡村振兴
    5. 食品安全
    6. 义务教育
    7. 安全生产
    8. 产品质量
    9. 养老服务
    10. 医疗卫生
    11. 助企纾困
    12. 涉农补贴
    13.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
    14. 社会救助
    15. 财政资金直达基层
    16. 招商引资
    17. 清单目录
    1. 政策问答库
    2. 政策解读
    1. 决策公开制度
    2. 民意征集与反馈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送达问题的解释
发布日期:2022-01-17 15:08 字体: 访问量:207 分享到: 微信
微博 qq 空间

国办公开办函〔2016〕235号

农业部办公厅:

《关于可否采用到付方式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函》(农办便函〔2016〕233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邮政管理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信息公开处理决定,是正式的国家公文,应当以权威、规范的方式依法送达申请人。参照有关法律规定,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和邮寄送达。

二、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及我国国家公文邮寄送达实际做法,应当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

三、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行政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收取邮寄成本费用,但不得以要求申请人向邮政企业支付邮寄费的方式收取。

四、采取直接送达、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等方式送达的,以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签收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以交邮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

五、本答复做出以前,已经通过其他快递企业寄出的,以交邮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6年12月7日

 

 

 

来源:中国政府网

乌拉特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乌拉特后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承办)
地址:乌拉特后旗党政综合办公大楼 0478-4631077(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蒙ICP备09003924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8250001
蒙公网安备 15082502000007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