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4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进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统一规范全旗行政机关权力和责任事项管理,建立清单化、目录化、规范化的管理机制,形成全国统筹、分级负责、事项统一、权责清晰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体系,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结合实际,印发本通知。
二、适用范围
乌拉特后旗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履行权责清单的管理单位适用。
三、主要内容
乌拉特后旗权责清单涉及27个部门,保留事项5808个,取消下放事项125个。保留事项目录中依申请事项339项(行政许可208项,行政确认43项,行政奖励29项,行政裁决3项,行政给付34项,行政备案22项),依职权事项5370项(行政处罚4816项,行政强制182项,行政监督检查370项、行政征收2项),其他行政权力99项。取消下放事项目录中,取消93项,下放32项。
四、公布形式
通过乌拉特后旗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五、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由乌拉特后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负责。